劉良恆 陳文廣
  據新華社長沙10月17日電(記者劉良恆 陳文廣)17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法院對被告人陳永洲損害商業信譽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卓志強損害商業信譽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永洲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追繳被告人陳永洲犯罪所得人民幣3萬元,上繳國庫。認定被告人卓志強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陳永洲在其供職的廣東新快報社發行的《新快報》上署名發表了《中聯重科大施財技 半年利潤“虛增”逾7億》等多篇不實報道,其中《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 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由被告人陳永洲、卓志強共同撰寫。上述不實報道經《新快報》發表後,被多家網站轉載,造成重大影響,損害了企業的商業信譽。另外,被告人陳永洲在任廣東新快報社經濟中心記者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損害企業商業信譽,於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人民幣3萬元。  (原標題:新快報記者陳永洲一審被判一年零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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